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特定工廠設施)

Y老闆透過介紹請我們規劃他的特定工廠登記以及後續的特定工廠設施的變更,除了敏感地區和其他相關評估外,我們發現他附近沒有排水溝渠,要排出去的話需要搭排到最下方的縣府側溝,但其實這路程遙遠一路必須經過水利(穿越)-公所(道路挖掘)-縣府(道路挖掘)-縣府(側勾搭排),這一次就要交手三個單位,而且只要挖路就要提計畫安排工程時間,搭排有時候可以很簡單,但也有時候會讓你想哭。
本案還有小小的特別之處,Y老闆希望在隔壁蓋一戶自己的農舍,但老闆在購地時直接鋪設水泥路進去工廠,導致農地上出現非農用的狀況,要排除也要等排除後起計算兩年開始蓋,但若排除又不能進去工廠,我建議老闆做§農發16的分割合併,在同一所有權人下兩宗鄰近農地得合併分割,分割後另一宗地仍然保持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都持續保持兩宗土地,這樣既能維持通行也能讓另一塊排除非農業違規狀態,付出的代價就是兩年後才能蓋農舍,但這也是未了能夠維持現況通行以及申請農舍需求做出的選擇。
腦袋越用越靈活、法令越用越熟悉,實力真的是需要時間的積累,但更重要還要有案子可以做,感謝貴人們一路的信任以及提攜,給我一個機會去處分你們的財產,我不是最厲害但一定會很認真去回應您的信任,謝謝大家,love u~
 
#淞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特定工廠設施)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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